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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8634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人  李台興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人是否合法承受花旗銀行之地
    位,債權讓與通知是否合法,以及扣押債務人之人身保單有
    違比例原則,兩造間之債務尚有糾葛,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
    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
    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
    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
三、金融機構為概括承受、概括讓與、分次讓與或讓與主要部分
    之營業及資產負債,其債權讓與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代之,
    承擔債務時免經債權人之承認,不適用民法第297條及第301
    條規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4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以,金
    融機構因合併而概括承受債權時,得以公告方式代替逐一對
    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查債權人受讓花旗銀行之債權讓
    與,業據債權人提出太平洋日報紙本登報公告在卷可參,聲
    明異議人上開主張,不足採信。至於扣押人身保險保單部分
    ,僅空言泛稱違反比例原則,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基此,
    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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