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債)(2025-08-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0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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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66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鄭志清即鄭沅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
所在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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