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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債)(2025-08-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0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66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
    所在臺中市○○區○○里00鄰○○巷0弄0○0號,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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