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債)(2025-08-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62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趙文貴(即邱家宜即趙邱玉女即邱玉女之繼承人)
趙益男(即邱家宜即趙邱玉女即邱玉女之繼承人)
趙駿騰即趙峻德即趙益昇(即邱家宜即趙邱玉女即
邱玉女之繼承人)
趙美貞(即邱家宜即趙邱玉女即邱玉女之繼承人)
(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趙美貞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4月18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
趙美貞已於103年12月11日死亡,此有卷附債務人趙美貞之
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從而,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
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
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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