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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5-10-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600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范揚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
  離之關係,非持有票據之執票人,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執票人必須占有票據以提示方式,始得行使票據權利(最高
  法院66年第636號判決要旨參照)。故以票據取得執行名義
    後,因清償、轉讓或其他原因喪失票據之占有,致無法或拒
  絕提出票據於執行法院即屬法定要件之欠缺,故以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者,除應提出該裁
  定正本及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外,並應提出該本
  票正本以證明聲請人係執票人而得行使票據權利,不得僅以
    該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34654號債權憑證正本
    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強制執行,然未提出
    該執行名義所示准許強制執行之本票以證明其係執票人,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函命債權人應於該通知送達5日內補
    正,該函於同年月11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
    卷可稽。是債權人迄今仍未予以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
    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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