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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5-09-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207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京緯  
           住同上 
債 務 人 柴慈茵  住○○市○○區○○○街00號    
           居台北市○○區○○○路○段00號11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權金額其中新台幣18,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之強制執行聲請駁
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 項及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自明。又票據係完全的有價證券,即
    表彰具有財產價值之私權的證券,其權利之發生、移轉或行
    使,均與票據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執有票據,始得主張該票
    據上所表彰之權利。故主張票據債權之人,應執有票據始可
    ,如其未執有票據,不問其原因為何,均不得主張該票據權
    利,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619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9950號債權憑證聲請
    強制執行,聲請於新台幣(下同)34,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
    月2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之債權範圍
    內為執行,而其原執行名義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
    票字第5013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則依前揭說明,自應提出
    本票正本始得主張票據權利,惟債權人僅就其中債權金額16
    000元提出本票正本,其餘18,000元部分未據其提出本票正
    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提出本票
    正本,於同年8月4日送達,債權人未補正,另於114年8月14
    日再通知債權人補正,於同年月20日送達,債權人迄未補正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從而,債權人就其中債權18000元
    部分行使票據權利未能提出本票正本,應認其聲請不備其他
    要件,其聲請強制執行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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