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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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111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佳螢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所執執行名義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
3年度司促字第9063號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完整之執行名義
,而闕漏執行名義之附表,致本院無從換發債權憑證,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
114年7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於114年
7月16日陳稱須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返還而聲請展延補正期
日,惟本院於114年9月4日再次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仍逾
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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