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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111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佳螢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所執執行名義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
    3年度司促字第9063號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完整之執行名義
    ,而闕漏執行名義之附表,致本院無從換發債權憑證,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
    114年7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於114年
    7月16日陳稱須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返還而聲請展延補正期
    日,惟本院於114年9月4日再次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仍逾
    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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