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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56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翁楷忻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王紹燁  住嘉義縣○○鎮○○○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終局判決或支付命令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者,該終
    局判決或支付命令必須已經確定,始可為之。又債權人聲請
    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
    第1項、第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即明。
    又聲請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固據其提出台
    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12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
    明書(下稱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惟系爭支付命令因未
    經合法送達,業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予
    以撤銷其原核發之確定證明書在案,有嘉義地方法院114年
    度司促字第2212號裁定在卷可佐,足認債權人並未對債務人
    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且依其情形並無法命債權人補正,是
    債權人執尚未確定之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依上開法條規定之意旨,應認其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其強
    制執行之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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