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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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750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第三人 陳羽萱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
人陳文淵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為債務人之女兒,本件扣押債務
人保單被保人為債務人之母親,即聲明人之祖母,當初保這
個保單是為了保障祖母身故之喪葬費用,而非儲蓄型保單,
是扣押此份保單十分不合理,希望可以撤銷扣押以保障祖母
權益,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
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
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
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基此,得聲
請或聲明異議之人,限於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所
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執行事件當事人以外,其法律上之權益
將因執行而受侵害之人。
三、聲明人A04非執行當事人,復未釋明其法律權益將因本件執
行而受侵害,經本院以114年7月31日函文通知其非本件所扣
押債務人於A003保單之被保人或受益人,對本件執行程序非
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而應以利害關係人之名義(如祖母之名
義)聲明異議,惟聲明人迄未補正敘明其法律上利害關係,
亦無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況系爭保險契約既係債務人為要
保人,則即屬債務人之責任財產,聲明人雖稱係祖母之喪葬
費用,惟商業保險僅是額外且非必要之生活要件,難認得以
不確定發生之保險給付做為生活必要費用來源而屬維持生活
所必須。債權人債權之實現,涉及憲法財產權之保障,其順
位應優先於債務人對將來不確定發生之保險金請求權之期待
,如為使債務人能維持保險契約之有效性,卻不令負擔清償
債務之責,顯非事理之平。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明異議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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