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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8-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29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京緯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黃聿傑  住金門縣○○鎮○○0號     
           居雲林縣○○鄉○○村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
    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下同)
    720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4月
    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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