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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5-11-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523號
聲  明  人  
即  拍定人  劉貴財  
代  理  人  陳文蟬  
優先承買人  許榮智  

            許琇筑  
            許姿喧  
            許之嘉即許姿嘉



本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許榮智等間
代位分割遺產強制執行事件,因聲明人對本件通知優先承買程序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
    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
    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
    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強制執行法第
    12條第1項、第2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㈠執行法院違反民法第824條第7項及強
    制執行「同一條件承買」原則。㈡執行法院違背拍賣公告第9
    條「另行通知」之意旨與期限確定性。㈢執行法院違反「應
    行注意事項」之程序要求,未積極定合理期限。㈣執行法院
    阻斷拍定人因共有人「逾期放棄」而應得之合法權利,為此
    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位債務人呂緗
    怡即呂湘怡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
    分割遺產之強制執行,經本院訂於民國114年9月10日進行第
    一次拍賣,由聲明人即拍定人劉貴財出價新臺幣(下同)2,
    512萬7,777元為最高標得標在案。
 ㈡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
    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公
    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
    之規定,民法第824條第7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卷附不動產登記謄本可知,聲明人既非系爭不動產之公同
    共有人,依上開說明,本院自應依法通知系爭不動產之公同
    共有人以確認渠等是否願依同一拍賣條件主張優先承買。
 ㈢公同共有人許榮智、許琇筑、許姿喧、許之嘉即許姿嘉等已
    先後聲明主張優先承買,有卷附渠等書狀在案可稽,客觀上
    已存有二人以上之公同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甚明,則應依法
    續行抽籤程序以定由何人優先承買。惟在依法進行抽籤程序
    之前,亦需再次確認本件優先承買通知是否均已合法送達,
    是本院遂再次通知債權人補正公同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以查明確認本件已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為合法通知。
 ㈣嗣債權人於同年11月13日補正到院,本件於同年月15日通知
    擬訂於同年12月3日進行系爭不動產優先承買之抽籤程序,
    並無延宕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其次,本件既尚未定優先承
    買權人為何人,亦無法確認該期日是否發生未有人到場,視
    為放棄優先承買等情事,亦無從續行通知聲明人繳納尾款、
    或通知優先承買人繳交拍賣價金等程序。今聲明人陳明本院
    執行程序顯有違法與不當云云,容有誤會,從而,聲明人之
    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

114年司執字016523號 財產所有人:呂緗怡即呂湘怡、許榮智、許榮結、許阿烈、許金英、許琇筑、許哲維、許姿喧、許之嘉即許姿嘉、許雯琪、許緯彤、呂淵義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大園區 大園  250 120.00 公同共有全部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9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000號 2層樓房加強磚造、住家用 一層: 107.50 騎樓: 11.60 合計: 119.1  公同共有全部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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