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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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5388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張樹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
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
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
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
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必
要限度,並符合比例原則。如有其他方法如扣薪、分期付款
、展期延還款等執行方法可供選用,且又能達到清償債務之
目的時,應採取對債務人權益損害最少的方法為債務清償手
段。倘若債務人因積欠數十萬元,而執行法院卻採以拍賣債
務人所擁有價值約數百萬元或千萬元以上之不動產為清償手
段,即屬違反比例原則之適例。蓋強制執行係債權人聲請執
行法院運用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其債務,藉以實現債權
之程序,具有公法性質,其主體具有多重關係之特殊性,涉
及債權人、債務人、利害關係人等,非單純為債務人與國家
之關係,因而強制執行實已涉及基本權之衝突,其執行界限
須以比例原則內涵為範界依據,在個案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之
審查時,須衡量當事人間所追求之利益與所受附屬損害等因
素,具體審酌其間之利益與損害是否明顯失衡,以平衡當事
人間之利益及公益(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更㈠字第59
號裁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6686號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然查:
㈠本件執行債權依執行名義及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狀內容所 載
,本金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4,250元,及自114年7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債權人聲
請強制執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而依樂
屋網查詢相近不動產之實價登陸估價計算至少有2,024,400
元之價值,與債權人之債權金額顯不成比例。又債權人聲請
執行系爭不動產,將支出測量費、差旅費及鑑定費等諸多程
序費用。相較本件執行之債權數額,不成比例影響債務人之
財產利益,輕重顯有失衡;又首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之適例
即為「債務人因積欠數十萬元,而執行法院卻採以拍賣債務
人所擁有價值約數百萬元或千萬元以上之不動產為清償手段
」,是本件債權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顯然
與前開所舉之例完全相同,甚有過之,當有違背強制執行法
第1條第2項所揭露之公平合理原則。再者,本件債權人僅聲
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衡諸一般社會通念,
尚難想像債務人除系爭不動產外無其他可供執行之標的,如
有無保險保價金、勞健保投保單位或郵局開戶等、亦或執行
債務人居住建物內之動產。衡諸本件執行之債權數額,債權
人逕選擇對債務人侵害最大之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而因
此所得利益極少,惟他人之損失甚大,此際,債權人就本件
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聲請,顯有違背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
項所揭露之公平合理原則,則債權人就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
請,自不應予准許。準此,債權人就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之
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附表:
114年司執字155388號 財產所有人:張樹章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中壢區 平寮 1162 75.02 7分之2 備考 重測前:後寮段4-229地號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85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 桃園市○○區○○○村00號 住家用、1層樓房磚造 一層: 46.80 合計: 46.8 7分之2 備考 重測前:後寮段818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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