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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5388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張樹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
    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
    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
    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
    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必
    要限度,並符合比例原則。如有其他方法如扣薪、分期付款
    、展期延還款等執行方法可供選用,且又能達到清償債務之
    目的時,應採取對債務人權益損害最少的方法為債務清償手
    段。倘若債務人因積欠數十萬元,而執行法院卻採以拍賣債
    務人所擁有價值約數百萬元或千萬元以上之不動產為清償手
    段,即屬違反比例原則之適例。蓋強制執行係債權人聲請執
    行法院運用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其債務,藉以實現債權
    之程序,具有公法性質,其主體具有多重關係之特殊性,涉
    及債權人、債務人、利害關係人等,非單純為債務人與國家
    之關係,因而強制執行實已涉及基本權之衝突,其執行界限
    須以比例原則內涵為範界依據,在個案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之
    審查時,須衡量當事人間所追求之利益與所受附屬損害等因
    素,具體審酌其間之利益與損害是否明顯失衡,以平衡當事
    人間之利益及公益(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更㈠字第59
    號裁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6686號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然查:
 ㈠本件執行債權依執行名義及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狀內容所 載
    ,本金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4,250元,及自114年7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債權人聲
    請強制執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而依樂
    屋網查詢相近不動產之實價登陸估價計算至少有2,024,400
    元之價值,與債權人之債權金額顯不成比例。又債權人聲請
    執行系爭不動產,將支出測量費、差旅費及鑑定費等諸多程
    序費用。相較本件執行之債權數額,不成比例影響債務人之
    財產利益,輕重顯有失衡;又首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之適例
    即為「債務人因積欠數十萬元,而執行法院卻採以拍賣債務
    人所擁有價值約數百萬元或千萬元以上之不動產為清償手段
    」,是本件債權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顯然
    與前開所舉之例完全相同,甚有過之,當有違背強制執行法
    第1條第2項所揭露之公平合理原則。再者,本件債權人僅聲
    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衡諸一般社會通念,
    尚難想像債務人除系爭不動產外無其他可供執行之標的,如
    有無保險保價金、勞健保投保單位或郵局開戶等、亦或執行
    債務人居住建物內之動產。衡諸本件執行之債權數額,債權
    人逕選擇對債務人侵害最大之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而因
    此所得利益極少,惟他人之損失甚大,此際,債權人就本件
    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聲請,顯有違背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
    項所揭露之公平合理原則,則債權人就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
    請,自不應予准許。準此,債權人就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之
    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附表:
114年司執字155388號 財產所有人:張樹章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中壢區 平寮  1162 75.02 7分之2   備考 重測前:後寮段4-229地號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85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 桃園市○○區○○○村00號 住家用、1層樓房磚造 一層: 46.80 合計: 46.8  7分之2   備考 重測前:後寮段818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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