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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22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余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褔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投保保險契約資料,惟查債務
    人住所址係金門縣,有債務人戶籍謄本乙紙在卷可憑,衡諸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褔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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