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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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199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筑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榮利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著有規
定。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5199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
徐榮利,已於債權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前之民國114年1月12
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
,是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該情形無從命補正,揆諸
前開說明,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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