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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現金卡消費款(債)(2025-12-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1009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唐瑜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消費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又因相對人現無財產可
    供執行,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逕行發
    給債權憑證。惟查,相對人之住所係在新竹市香山區,非在
    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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