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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071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呂緗怡即呂湘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變價分割共有物之執行,非屬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故一
    般金錢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或聲請併案執行,僅得於債
    務人分得變價分割之價金,就其價金聲請強制執行。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之桃園市大園區大園段
    250地號及同地段1192建號不動產,並請求併入本院114年度
    司執字第16523號強制執行案件執行,惟查本院114年度司執
    字第16523號乃係變價分割遺產事件,非屬金錢債權之執行
    程序,一般金錢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或聲請併案執行,
    是債權人業無法就該不動產再聲請查封拍賣或併案執行,本
    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又債權人得於本件駁回後,另
    案聲請執行債務人因上開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可分得之價金
    ,併此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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