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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0026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楊敏華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林宗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耀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薪資。因聲請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
    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登記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而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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