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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債)(2025-12-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813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苡暄即魏雪如即魏良伍間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著有規
    定。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813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
    魏苡暄即魏雪如即魏良伍,已於債權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前
    之民國111年9月1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單在卷可稽,是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該情形
    無從命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即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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