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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債)(2025-12-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751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葉水圓(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業經本院核發債權憑證在案,爰依法聲請強制執行等語
    。
二、按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無
    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自明。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 規定,並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故聲請強制
    執行,債權人及債務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否則即非合法,
    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2月3日具狀聲請強制執行,
    惟債務人早於113年2月14日即已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資料
    查詢表在卷足稽,故債權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
    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債務人,自屬強制執行法定程式要件欠
    缺,且此當事人能力欠缺,復無從命其補正,故參照前開規
    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自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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