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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731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8樓債  務  人  鄭華怡    住○○市○○區○○路○段0號二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
    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政資料,惟經
    本院查詢債務人勞保資料後,債務人已自該第三人處退保,
    現無加保單位,即屬執行標的不明。則債務人現設籍於新北
    市新莊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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