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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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593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代 理 人 林京緯
債 務 人 葉紹煒即葉紹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保險、郵局資料,並
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惟觀以卷內聲請
狀查知第三人公司設於「臺中市北屯區」,衡諸上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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