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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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593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代 理 人 林京緯
債 務 人 劉佳怡即董佳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劉佳怡即董佳怡對第三人
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
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新竹縣寶山鄉、臺南市永康區
,均非本院管轄。考量送達之便利性,本院認本件應以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為適當,爰將本件移送至前開法院。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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