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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593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代  理  人  林京緯  
債  務  人  劉佳怡即董佳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劉佳怡即董佳怡對第三人
    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
    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新竹縣寶山鄉、臺南市永康區
    ,均非本院管轄。考量送達之便利性,本院認本件應以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為適當,爰將本件移送至前開法院。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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