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借款(2025-11-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357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鄭偉廷
債 務 人 宋素禎即林宋素禎
債 務 人 宋茂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調債務人之保險,則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債務人有無可供執行之標的物及其所在地即屬不明,依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
債務人之一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太平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
附卷可參,是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由本院依職權移
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