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11-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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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16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田豐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雖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王昌釧即昌俊
工程行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已退保而無執行實益,即本
院無從就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為執行,此有勞保查詢資料在卷
可稽,則債權人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資料,此
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惟
債務人之住所係在南投縣國姓鄉,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在
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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