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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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10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侯明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曜鎮環保有限公司之薪
資債權,惟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於新北市林口區,非在本
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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