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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453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債  務  人  張玳溶即張玉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
    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
    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
    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
    債權人如依同法第4條之2規定聲請強制執行者,除提出執行
    名義證明文件外,尚應提出其為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人之證
    明文件。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債權人持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46986號債權憑證、債
    權讓與聲明書、郵局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影本,主張系爭債
    權憑證所示原債權人阜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將其對於
    債務人之債權讓與本件債權人。查債權移轉通知函之日期為
    民國108年12月9日,債務人之送達址為「屏東縣○○鎮○○路00
    0巷00號」,惟查債務人於同年7月24日入監執行,迄今未出
    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
    ,原債權讓與通知並未合法送達債務人,本院函知債權人限
    期補正,惟債權人迄未遵期補正之,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
    稽,依上開說明,應認其對於債務人之強制執行聲請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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