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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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0943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債 務 人 蕭智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蕭智中所有對第三人法務部
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之勞作金及保管金債權及對第三人
北川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在新北市土城區、蘆洲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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