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5-10-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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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4981號
債 權 人 曾詩秦
債 務 人 黃諭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凱基期貨股份有限
公司台北總公司及台北分公司、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三重
分公司期貨帳號內之債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
分行之存款債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資單內
之財產,惟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總公司、台北分公司
所在地位於台北市中正區,其餘標的所在地亦非在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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