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5-10-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4981號
債  權  人  曾詩秦  
債  務  人  黃諭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凱基期貨股份有限
    公司台北總公司及台北分公司、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三重
    分公司期貨帳號內之債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
    分行之存款債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資單內
    之財產,惟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總公司、台北分公司
    所在地位於台北市中正區,其餘標的所在地亦非在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