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債)(2025-10-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461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柯美如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8樓
債 務 人 詹益安(歿)
債 務 人 羅詩涵即詹益安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鎮○○里○○000號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
新竹縣關西鎮,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由本院依職
權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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