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債)(2025-10-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30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000○00
                   0號
                   送達代收人 鄭伊汶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鄭國裕(歿)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鄭國裕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1
    4年9月4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
    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
    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