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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16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張仁豪即張逸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得以確定
    之債權表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前,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於確定之債權
    表範圍,亦同。但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不免責之情形,自裁定
    確定之翌日起二年內,不得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
    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仁豪強制執行,然張仁豪前經本
    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其清算程
    序終止,並由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於
    民國113年11月28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0號裁定不予
    免責且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
    則揆諸首揭規定,自該不免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年內,不
    得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是債權人所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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