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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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16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張仁豪即張逸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得以確定
之債權表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前,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於確定之債權
表範圍,亦同。但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不免責之情形,自裁定
確定之翌日起二年內,不得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
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仁豪強制執行,然張仁豪前經本
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其清算程
序終止,並由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於
民國113年11月28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0號裁定不予
免責且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
則揆諸首揭規定,自該不免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年內,不
得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是債權人所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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