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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0864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鴻安  
           住○○市○○區○○○路0段00號14樓 
債 務 人 王仕豪  住○○市○○區○○街00巷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1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王仕豪所有不動產,惟依其聲請
    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位於新北市三峽區及鶯歌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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