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扶養費)(2025-10-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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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6085號
債 權 人 蔡宇安
法定代理人 蔡堉慧
債 務 人 陳逸樺即陳南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薪資債權及查詢其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勞保、郵政、集保
資料,惟經查詢勞保資料結果,債務人已自第三人處退保,
現查無加保資料,則債務人既設籍於雲林縣古坑鄉,有債務
人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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