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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扶養費)(2025-10-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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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6085號
債  權  人  蔡宇安  
法定代理人  蔡堉慧  
債  務  人  陳逸樺即陳南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薪資債權及查詢其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勞保、郵政、集保
    資料,惟經查詢勞保資料結果,債務人已自第三人處退保,
    現查無加保資料,則債務人既設籍於雲林縣古坑鄉,有債務
    人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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