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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315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何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30509號債權
    憑證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惟查,上開債權憑證欠缺機關首
    長職銜簽字章,非屬有效公文書,尚不具備執行力,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9月16日命其於文到後10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
    114年9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
    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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