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債)(2025-11-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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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047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當來即趙秋梅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為「趙當來即
趙秋梅」,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惟債權人提
出之執行名義即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63504號債權憑證所載
債務人為「趙源楠」,另有鉛筆註記「Z000000000」,經本
院以身分證統一編號查詢戶籍資料,「Z000000000」為「趙
秋梅」、「Z000000000」為「趙當來(原名趙源楠」,則債
權人聲請執行之債務人究竟為「趙秋梅」或是「趙當來(原
名趙源楠)」則有疑義。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執行命
令已於民國114年9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
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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