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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債)(2025-11-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047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當來即趙秋梅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為「趙當來即
    趙秋梅」,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惟債權人提
    出之執行名義即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63504號債權憑證所載
    債務人為「趙源楠」,另有鉛筆註記「Z000000000」,經本
    院以身分證統一編號查詢戶籍資料,「Z000000000」為「趙
    秋梅」、「Z000000000」為「趙當來(原名趙源楠」,則債
    權人聲請執行之債務人究竟為「趙秋梅」或是「趙當來(原
    名趙源楠)」則有疑義。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執行命
    令已於民國114年9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
    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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