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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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777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照昀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洪子惟 住○○市○○區○○路00巷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谷綠林股份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健保、郵局資料,惟查
債務人已從第三人谷綠林股份有限公司退保而無執行實益,
而債務人目前加保於第三人松江企業社,松江企業社位於新
北市土城區,即執行標的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聲請狀
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
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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