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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552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筑萱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韻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
    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應依
    執行名義為之,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之
    證明文件,此觀之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規定自明。如係依
    同法第4條之2規定聲請者,除提出前開第6條第1項各款之執
    行名義證明文件外,尚應提出債權人或債務人為執行名義效
    力所及之人之相當證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點第16項參照,此為聲請強制執行之合法要件。苟債權人
    之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可以補正者,經執行法院定
    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強
    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
    定。又債權人應先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後,受讓人始
    得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債權人未先踐行通知之程
    序,即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非合法
    。且強制執行程序並未如民事訴訟或督促程序,須將起訴狀
    或聲請狀繕本送達予債務人,債務人無從知悉債權已讓與之
    事實,故債權受讓人單純提出執行名義及債權讓與證明書,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行為,尚難認有將債權讓與事實通知
    債務人之效力,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度法律座談
    會民執類提案審查意見可參。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7648號債權憑證
    (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系爭執行名
    義之債權人原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新資產
    ),嗣立新資產將該債權輾轉讓與債權人等情,有其提出之
    債權憑證正本及債權讓與證明書正本等件在卷可稽。惟債權
    人並未提出歷次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此
    經本院函命債權人限期補正,然債權人未遵期補正之,揆諸
    前揭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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