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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債)(2025-08-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43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海倫即邱麗月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 ,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8月22日對已於112年12月30日死亡之
    債務人邱海倫即邱麗月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
    (權利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法院無從命債權人為
    補正,因認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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