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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8-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4109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張鈞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對第三人萬隆興企業有限公司之薪
    資債權,經查,第三人公司業於113年8月16日變更登記於新
    竹縣○○市○○○路○○段000號9樓,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
    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明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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