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08-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348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代 理 人 藍方妤 住同上
債 務 人 林威齊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監獄勞作金及保管金,惟
查債務人現於法務部○○○○○○○,其所在地係在宜蘭縣三星鄉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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