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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債)(2025-08-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333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筱云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施欽萍  住臺東縣○○鄉○○村○○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並無任何所得財產,請求本院逕行
    核發債權憑證,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
    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在台東縣蘭嶼鄉,非在本
    院轄區,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依強制執
    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東地方法
    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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