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債)(2025-09-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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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07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號
送達代收人 潘鈺嬙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楊子興 住○○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
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確定與否,仍得予
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
明。
二、債權人持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310號民事支付命令暨確定
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債務人
於民國101年9月24日至101年10月22日於桃園看守所在押,
上開支付命令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未囑託該監所首長為
之。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該裁判尚不生執行力,債權人聲請
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備,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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