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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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巫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正確姓名及更正後繕本3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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