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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萬鎰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致芸(即顏冠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顏珩(即顏冠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顏子葳(即顏冠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顏羿(即顏冠忠之繼承人)

兼上列三人  崔致芸(即顏冠忠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顏珩(即顏冠忠之繼承人)、顏子葳(即顏冠忠之繼承
    人)、顏羿(即顏冠忠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冠忠之
    遺產範圍內及債務人萬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崔致芸(即顏
    冠忠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陸
    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並於債務人顏珩(即顏冠忠之繼承人)、顏子葳(即顏冠忠
    之繼承人)、顏羿(即顏冠忠之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顏冠忠
    之遺產範圍內及債務人萬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崔致芸(即
    顏冠忠之繼承人)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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