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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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萬鎰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致芸(即顏冠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顏珩(即顏冠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顏子葳(即顏冠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顏羿(即顏冠忠之繼承人)
兼上列三人 崔致芸(即顏冠忠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顏珩(即顏冠忠之繼承人)、顏子葳(即顏冠忠之繼承
人)、顏羿(即顏冠忠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冠忠之
遺產範圍內及債務人萬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崔致芸(即顏
冠忠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陸
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並於債務人顏珩(即顏冠忠之繼承人)、顏子葳(即顏冠忠
之繼承人)、顏羿(即顏冠忠之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顏冠忠
之遺產範圍內及債務人萬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崔致芸(即
顏冠忠之繼承人)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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