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8-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1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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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2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翊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
查詢結果,債務人邱翊誠之戶籍設於新北市,非屬本院之轄
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
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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