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臨時管理人(2025-09-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4 案號: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緒日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  對  人  緒日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任陳佳函律師為相對人緒日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聲請人借款未清償,然相對人之
    原法定代理人及唯一股東余國瑋前已死亡,致聲請人無從向
    被告取償,爰聲請選任余國瑋之繼承人余志祥為相對人之臨
    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
    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
    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此規定依同法第108條
    第4項,於有限公司董事準用之。
三、查相對人唯一股東兼董事余國瑋已於114年5月24日死亡,有
    除戶謄本、公司登記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頁)。堪認
    相對人目前確無董事,應有為其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本
    院徵詢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之意見,經桃園市政府以114年8
    月11日府經商行字第11491004460號函覆就選任臨時管理人
    並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5頁)。
四、而聲請人雖聲請由余志祥擔任臨時管理人,然查包含余志祥
    在內,余國瑋之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有家事事件公告
    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頁),是尚難認余志祥有
    擔任臨時管理人之能力與意願。惟經本院函詢桃園律師公會
    ,陳佳函律師陳報表示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見
    本院卷第47頁)。本院斟酌陳佳函律師具備律師資格,有相
    應之法學專業能力,得處理與聲請人間借款關係,是本件選
    任陳佳函律師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應屬適當。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