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2025-11-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6
案號: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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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官小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松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220元,惟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270元,尚不足1,9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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