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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資等(2025-12-08)

勞資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8 案號:勞專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羅曉萍  
代  理  人  施宇宸律師
相  對  人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滋庭  
代  理  人  沈以軒律師
            吳泓毅律師
            陳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
    轄;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
    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
    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7條第1項、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
    、同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自民國88年4月20日起至114年2月28
    日任職於相對人營二部業務一處人員,擔任主任業務人員,
    並約定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詎相對人自11
    0年4月起即無故遭相對人扣除業務獎金,直至113年扣除完
    畢,而致聲請人損失獎金1,031,636元,連同相對人短少核
    發予聲請人工資之數額26,909元、19,628元,共計1,077,60
    2元;又以其工作內容需先每日於中壢家中統整相關業務資
    料後,再從家裡出發拜訪客戶醫院後再回家中填寫相關報表
    上傳予相對人,而其主要往來客戶醫院多在桃園市,諸如:
    天晟醫院(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中壢長榮醫院(位於桃園
    市中壢區)與天成醫院(位於桃園市楊梅區)、聖保祿醫院
    (位於桃園市桃園區)等,則以本院應為審理本案之最適法
    院等語。然相對人之登記址為台南市新營區,有該公司經濟
    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變更登記表可稽(附於個資
    卷);另相對人具狀表示:聲請人主要提供勞務地點並非桃
    園市地區而係苗栗縣地區,且本案所涉溢領獎金所對應之公
    司及醫院地點皆位於苗栗地區,業據相對人提出客戶名單分
    別:為恭紀念醫院(位於苗栗縣頭份市)、重光醫院(位於
    苗栗縣頭份市)、大千綜合醫院(位於苗栗縣苗栗市)等之
    院址均位於苗栗縣地區,故聲請移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等語。而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負責之客戶醫院固有部分位於桃
    園市地區,然觀諸聲請人於本件所提出自行製發之溢領獎金
    匯總表所示之爭議遭扣除溢領業務獎金1,031,636元之客戶
    醫院,乃為位於苗栗縣頭份市之重光醫院(見本院卷第31頁
    ),核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所轄區域,是聲請人於本件之勞
    務提供地應為苗栗縣頭份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有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孟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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