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5-11-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6
案號: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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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郭泰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偉婷等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聲請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
費1,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所明定,亦即
於「保全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
債務人」每次聲請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1,000元,此乃本條款
之文義解釋所當然。本件聲請人係對胡偉婷等2人聲請假扣押,
依上開說明,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
不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假扣押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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