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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5-11-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6 案號: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蔡宗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陞億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陞億公司)等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與相對人陞億公司、黃如珍、黃哲俊(
    下合稱陞億公司等3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源自同一原因事
    實,聲請人對陞億公司等3人聲請假扣押,應僅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聲請人共繳納3,000元,溢繳2,
    000元,爰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溢
    收,係專指訴訟費用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者而言
    ,例如法院對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有誤而導致溢收裁判費、或
    當事人因誤少為多而溢繳之情形。
三、經查,聲請人前對陞億公司等3人聲請假扣押,而「保全程
    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
    」每次聲請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1,000元,因聲請人係對
    陞億公司等3人聲請假扣押,自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並無
    聲請人所稱溢繳情事。況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之裁判費徵收
    標準,與聲請假扣押之裁判費徵收標準本非相同,聲請人對
    陞億公司等3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否源自同一原因事實,對
    聲請假扣押之裁判費徵收並無影響。
四、綜上,聲請人並無溢繳裁判費,其聲請本院退還裁判費,並
    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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